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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民法典》系列 (第九期) [打印本页]

作者: 黄山松涛    时间: 2020-12-12 14:08
标题: 学习《民法典》系列 (第九期)
                      学习《民法典》系列 (第九期)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在摄影界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中国文联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国摄影家协会将大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陆续推出学习《民法典》系列,摘录与广大摄影工作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供大家学习阅读,引导摄影工作者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今日推出第九期。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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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哥    时间: 2020-12-1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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