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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系列(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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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2 11:58:4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学习《民法典》系列(第六期)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民法典》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学习《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在摄影界大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按照中国文联统一部署和要求,中国摄影家协会将大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摄影工作者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今日推出第六期,本期我们继续摘录转载《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学法规活动月)总结报告》,旨在更好的帮助广大摄影人学习法规、理清摄影法律问题。


第七期《影像评论》线上摄影理论研讨会


(学法规活动月)总结报告(二)


刘志超执笔


       三、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创新思维、勇于担当


       大家通过以上两个题目内容的学习研讨,取得了接近一致的认识和体会。


       (1)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破解争议难题


       这次研讨《民法典》,对摄影界带来双重收获,第一层面是更加清晰认清摄影本身长期存在的问题。《民法典》的即将实行,大众化盲从摄影的时代即将成为过去时。法律的强制性、严肃性、权益性如同刹车锏,放慢了我们前行的车速。让我们稳定心态和情绪,重新思考摄影的本质,摄影为了什么,摄影都有哪些作用意义与价值。大家在讨论和文章已提到,尽管摄影是伴随科技革命的发展而营运而生,初期只是其它艺术的附属工具,只有记录性写真功能,而后逐渐成为艺术摄影与摄影艺术。摄影从记录影像延伸与创造影像,从写真的物象延伸到写意的心象,摄影不再是简单的物质产品,而是精神产品,摄影越来越为人类提供无穷无尽的审美与智慧、精神与力量,乃至社会意义与时代的梦想,同时摄影已经成为意识形态的武器,即可以赞美和弘扬真善美,也可以揭露邪恶、警示人们的具有批评精神的利器。摄影有了政治意义的站位,也必须建立在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审视摄影人的创作行为、创作理念。


       《民法典》既然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同样也是摄影人生活与创作的行为准则。从思想到感情上把肖像权放在至高无上的优选定位,用镜头去捍卫这一神圣的权利。牢牢树立“以人为本”的摄影价值观,牢牢树立法治思维,我们的摄影创作思想、理念以及那些思想误区、惯性思维误区、摄影贫困误区,才会在实践中逐步消除。


       摄影人学习法规其根本要务,不是让人们如何去绕开法律限制,去重新寻找创作之路,而是以法制思维统领人们的创作行为。我们的学习重点不是放在能否让无许可的作品给予免责,而是重点放在如何处理好作者与肖像权人的法律关系,如何尊重平民百姓的人格权、肖像权、隐私权、精神权以及对方的尊严;如何以善解人意之心、感恩之德、大爱之情怀去深入生活、广交朋友、体恤民情、民意、民生,用深扎换来的深情、底气、血脉,创作出人民需求、人民喜欢、人民点赞的时代佳作。这说明大量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好故事、好形象、好精神之作,不是通过免责换来的,而是通过肖像权人的合作许可换来的,这是一个世界各国毫无争议、神圣不可侵犯的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共荣、共赢的人权法则,也是未来摄影艺术创作的客观规律和不可抗拒的法律底线。


       早在现代工业革命时期便开始推动了世界科技、经济、文化乃至法理的建设。针对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等国际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在1886年制定了世界性的《伯尔尼公约》,后来还有《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等,特别是长期不保护著作人格权的美国也于1989年加入该公约,中国是于1992年10月25日加入该公约,正式成为170余个国家和地区签约国之一。虽然此公约在1971年前经历过80多年7次修改,但仍然标志着人权在人类文明中的重要地位。《伯尔尼公约》在法条中还提出各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但不得低于作品完成后的25年,而我国新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确定延长的是50年。这充分说明中国《民法典》、《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即吸收到国际某些通行惯例,同时又充分融入我国的国情、民情、社情、法治建设的经验之中。正如会上文章所言:“《民法典》编繤过程中体现了‘人民性’。5年、10次公开征求意见、42.5万人参与、收集102万条意见建议,充分彰显了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国际与国内的大量案例所验证,肖像权人虽然是先权者,但在实际生活中他却往往处于被拍摄的被动者,而创作者虽是后权者却应成为守法的先觉者、先行者和捍卫者。广大摄影人能坚守法治思维去创作,中国的摄影界会迎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新秩序。


       (2)坚持以辩证思维看问题,理清法律关系


       本期研讨会广大参与者和作者,能牢牢抓住主题“学习法规、理清摄影法律问题”开展的排查问题,力求理清弄懂新法规的新要求。


       一是借助法律等学科专家优势资源,提高学习法律的质量与水平。


       邀请法律、人文艺术专家、专职记者、教育理论界、专职报业、出版社专家和律师面对面开展问答式研讨,在线上推出两期法学专家访谈录,在线上推出与摄影紧密相关的法条汇编、案例汇编和学习法规书目汇编、线上研讨短文摘录,国内外摄影图片与法条对照解读案例,25期微信专用号发布频率之高,远远超出以往活动记录,使广大线上参与者从理论到实践、从文字到图片、从问题到成果,有了清晰可辨的视频阅读观看效果。尤其是法律专家的解读,破解了大家许多热点难点疑问,大家提出的问题也越来越深,颇感收益匪浅。


       二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理清历史与当下摄影的法律问题。


       大家普遍认为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大量已发表和尚未发表的历史好照片,虽没有授权,但当年摄影家那些爱民敬业、与民众同甘共苦所积累的作品,其创作思想、作风、精神值得大家学习和传承。


       大家认为新法规即将实施,对摄影不是冷却下来,而是头脑冷静下来,让我们深度思考创作的数量倾向应转向高精尖的质量导向;同质化、类同化的弊端转向多样化、个性化的优势;“侵入式”、“强加式”、“偷窥式”的陋习转化为“深扎式”、“契约式”、“合作式”的理性摄影;思想观念行为误区转化为文化自觉、法律自觉的和谐人文环境。


       大家讨论中总结出六个热点问题:


       ①历史照片与新照片在肖像权问题上是同等的法律界定


       说明肖像权人的个人享有的专权是永久的,历史照片没有经肖像权人许可使用,作者虽已发表过,一旦在《民法典》实施后再度发表,将产生侵权行为,包括展览、媒体、网络、出版物等的传播。但唯一可再利用出口是具有法定部门、为公共利益、特定的公共环境的合理使用方可免责,新照片更是如此。这样以来广大摄影人包括退休的职业记者所持有的历史照片都需追认肖像权人许可授权,才能公开使用,这是一项庞大而复杂、未知数、因果难料的个人工程。


       在讨论争议中有人提出建议,历史照片能否在司法解释中给予年限免责的界定,减少具有文献价值、历史价值、文化遗产价值的领域的影像流失与消亡。


       ②职务摄影与非职务摄影在法律层面有差异性法规界定的区别,同时也有相同的法规界定


       不同是职务摄影人完成单位所用为实施新闻报导而拍的照片,可不经肖像权人授权,使用时受法规免责的保障。而非职务摄影人没有免责权益,还有不同的是职务摄影人作品,通常存在和单位分享著作权的情形,虽然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不具备完整性。而非职务摄影人著作权属于自己,具有权利上的完整性和专属性。但两者相同的是,职务摄影人所拍作品不是单位委托,其作品不受法规免责保障,与非职务摄影同样需肖像人授权。大家在讨论中深刻体会到职务摄影早已有详尽的规定,不是争论的焦点。当下大众化摄影时代非职务摄影,是我国富有特色的一支庞大无比、可持续发展壮大的社会群体,其规模、素质、资源堪称是落实新规、开创新风的强大社会力量和群众基础。大家在讨论中清醒认识到,非职务摄影作品使用受到专属权利的限制。主要有三个出口可以合理使用,一是改变旧俗,主动进取履行授权合同,既能在多领域发表、展览、出版,又受法律的权益保障;二是无法找到追认许可人,可得到与作品内容相对接的合法免责单位的预约与委托,成为合乎行业规则的合理使用,这一结点不是广大作者长远发展的归宿,局外人员签约摄影只是极少人;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为学校课堂教学、其它教育学术研究利用,并在“必要范围使用”的作品,可谓合理使用。大家认为,“必要范围以利用目的为限是有弹性的,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界定,这第三种作品出口,可能有作者施展空间。”


       ③关于自媒体中微信、微博等互联网的法律界定


       专家提出:依据2011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自媒体在我国有权依法发布信息,包括图片信息。但是,自媒体的行为人也要遵守《民法典》关于尊重他人名誉权等各项规定,也享有公共目的舆论监督时的免责权利。此时,可以独立报道,也可以与官方媒体合作报道。但是,如果自媒体存在超出合理行为范围的违法行为,即使与官方媒体签订免责协议,也不能免除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这个协议只能在双方签约人之间有效,对侵害人,侵权当事人仍要承担责任。另外会议文章作者提出,带团参加旅游摄影拍照公开场所演出、文化遗产活动和水景模特等,可采取带团法人与举办活动的单位法人签约集体许可授权合同,合同中确定授权在明确界定的微信公众号、刊物、媒体发表,一个合同解决了全团摄影人的授权与发表的合法权益。大家对作者所提供的经验表示认同,认为各类摄影组织、团队也可以借鉴,但也有讨论者提出疑议,认为属扎堆创作,对个性化摄影有局限。


       总之,互联网的法律话题,将是我国法治建设、国家治理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个人作品一旦发布,面临着不可抗拒的网中有网、圈外有圈的挑战与风险,绝大多数读者是为了精神成果的分享和某些多样需求,但许多网络的宗旨、价值取向却复杂难辩,有的是通过吸引眼球,借发表影像作品见接或直接盈利为目的生存。因此作者熟知网户,把好作品出口关、合理使用关,将成为作者对肖像权人和个人创作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另外参会文章作者还专门写了制作美篇、建立微信群、微博媒体的法律思考文章。经过总结也有了较清晰的法律上的判断。媒体大致概括为三种组织形式的媒体,即官方媒体、民间媒体、自媒体,民间媒体主要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行业协会等媒体含市场媒体。自媒体系指个人媒体,这些媒体均已注册的公众号形式对外发布言论、文字、照片等信息,有团队的,也有个人信息或社会信息。这两者媒体主要通过微信、微博作为传播交流的平台,并接受具有法定的部门监督,如出政治、法律等问题将追究民间媒体法人的责任和相关连带人的责任,自媒体将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大家最关心的是这两者媒体今后还能不能传播个人编、个人拍以及相互间交流的各种信息,尤其是涉及肖像权的照片。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法典》法条要求,应获得肖像权人许可发表的作品属合法合规,可自由放心传播。赞同的人占绝大多数人,但也有人提出由谁来用什么机制监督,看来监督尚需实践中完善;第二种意见,认为发表文字、照片主要看内容是否是正能量,是否文图真实统一,没有歪曲,污损肖像权人和事实真相,更没有以盈利目的,没有授权许可的作品属合情合理,可以谨慎传播有限朋友圈。有人明确提出几十年改革开放还有见到肖像权人对作者歌颂美好家乡生活、美好的音容笑貌,而被诉讼侵权的案例。微信、微博的这种适应民心、民情的传播,可能不会消亡。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者媒体在有与没有授权书的照片会长期并存在民间,甚至是官方媒体。但不要发表具有丑化、伤害、消极、庸俗的作品,弘扬公共利益的真善美,属于有肖像权争议而无风险的作品,可以通过网络传播,但不能出版。也有人提出这两种媒体情形,均属违背《民法典》规则的侥幸心理,鱼目混珠。这种传播现象只是一种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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